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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有哪些規律?

法律主觀性:

經濟糾紛屬於民法的範疇。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①具體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明顯的服從性,屬於公法範疇;民法調整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為特征,屬於私法範疇。②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註重維護整體和長遠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人權利本位,強調社會人的權利、平等和自由,可以調動和保護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利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③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範為基礎,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而民法則采取更為任意的規範,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對違法行為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具有補償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同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分別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和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第二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騙取本單位財物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的財物由本單位占有、使用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責令本單位返還騙取的財物外,給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本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者全部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單位應當對因簽訂、履行經濟合同所造成的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第四條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出借單位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供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 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證據表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的對方是借款,除此之外還與其簽訂合同。第五條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私刻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私自刻制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簽訂經濟合同,單位有明顯過錯,且過錯行為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單位應當依法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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