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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懸賞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懸賞廣告有以下五個要素:

1,需要有具體的獎勵。懸賞人可以是自然人,比如大多數遺失物懸賞廣告;也可以是法人,比如假廣告,打賞壹賠十;可以是政府機關,比如懸賞廣告;也可以是其他民事主體。但因為是民事行為,所以懸賞的自然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它需要廣為人知,即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意思表示,才能讓公眾知曉。發布懸賞廣告的主要方式有報紙、廣播、電視、張貼和網絡發布。

3.相對人是不特定人。懸賞人之所以發布懸賞廣告,是為了尋找自己不知道卻需要的信息。如果相對人是特定的,獎勵人和相對人可以私下解決問題,不提供獎勵,更不用說進行公告;

4、必須有指定的行為。規定行為的完成是懸賞人發布懸賞廣告的根本目的。也是懸賞人負債,相對人取得追償權的條件;

5.必須有壹個獎勵人,他表達了為完成指定行為而付出的承諾。如果沒有這樣的承諾,那麽它就不是壹個懸賞廣告,而只是壹個通知、啟示、公告等。因此,這個條件直接導致懸賞廣告能否產生懸賞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

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1,壹般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壹般懸賞廣告判決,在債權債務關系成立之前,廣告相對人就有了在先行為,壹般包括兩種懸賞廣告。壹個是失物招領的懸賞廣告,壹個是優秀的懸賞廣告。他們基本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壹是要約或邀請。第二是承諾。這類懸賞廣告往往有期限,所以這兩類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應該是合同;

2.特別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在專門的懸賞廣告中,懸賞人的意思不是關於任何人。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享有索賠權,包括抓捕罪犯的懸賞廣告,尋找失蹤親人的線索。

綜上所述,懸賞公告通常被視為邀約而非法律合同。因此,壹般來說,懸賞公告本身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懸賞公告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7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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