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信托制度的起源
其實信托制度的前身是中世紀的用益物權?。當時設定這項權利是為了防止土地被隨意流轉,也是為了減輕那些辛苦勞作的農民的眾多負擔。然而,使用義務的權利壹旦誕生,就轉移到了許多資本主義的蛋糕上。因為當時所有的土地都屬於國王,所以國王損失最大。後來1535年,英國直接立法,通過了用益物權法。主要是禁止那些接受遺產卻不願意納稅的人和封地的稅費。(因為當時英國繼承了他父親的生意),很多人因為這個規定交了很多稅,失去了很多興奮感,所以這個法律受到很多人的抵制。但用益物權流傳了幾百年,後來逐漸成為信托,成為英國最顯著的特點。經過經濟發展,信托逐漸成為壹個獨立的行業。
英國信托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確立。
1873年,英國平衡法和普通法體系融合,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並,集體承認信托關系的承認。在英國法律的保護下,信托真正在英國站穩了腳跟。
英國信托制度的發展
當初信托只適用於遺囑繼承。後來由於信托制度的逐漸完善,人們思想的開放,社會的進步,人們對商業的要求變得多樣化,對個人的要求也開始日益強烈。因此,信托業務逐漸從遺囑擴展到財產管理、遺產管理、與個人理財相關的財務咨詢。在信托業務中,個人信托占比較大。其次,受托銀行以法人的身份承接受托人的各種業務,而且大多集中在英國的大銀行,甚至設立專門的信托部門,為客戶提供儲蓄和金融服務。
隨著信托業務在英國的普及,信托業務正在慢慢向海外市場拓展。最終,英國的信托制度從無償走向有償,從非職業受托人走向職業受托人,從個人走向法人受托人。最後變成了專業的商業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