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法院與公安部門在打擊犯罪、案件偵查、證據收集等方面合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特制定《法院與公安聯動機制實施細則》。細則明確規定,法院和公安部門應當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加強合作,形成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高效工作模式。細則明確規定了雙方的責任,包括公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收集,提供相關刑偵材料,協助法院辦案,維護案件保密;法院應當及時獲取公安部門的辦案信息,依法獨立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細則還明確規定了聯動工作流程,包括雙方溝通協商、信息共享、案例推進、評估總結等。此外,細則進壹步規定了信息享有的內容和範圍,明確了信息的保密和安全要求,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信息使用效率。同時,細則鼓勵雙方加強培訓學習、經驗交流、聯合評估等。,不斷完善運行管理的聯動機制。
法院與公安聯動機制實施細則對公安部門有實質約束力嗎?可以《細則》雖然不是法律文件,但明確規定了雙方的職責和工作要求,建立了聯合工作機制。在實踐中,雙方都應按照細則的規定開展工作,違反相關規定的,將受到相應的行政和紀律處分。在司法實踐中,細則可以作為參考適用。
《法院與公安聯動機制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實施,將進壹步優化刑事偵查審判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雙方要加強溝通協調,積極履行各自職責,共同推進司法制度建設和完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加強協作,互相配合,收集證據,查明事實,防止冤假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