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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分析

無根據的企業破產職工安置申請被駁回。

企業因經營不善被宣告破產,企業根據公司職工安置方案和政府文件的規定對原告進行了安置。但原告以應當按照工傷相關文件進行安置,且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範圍為由,申請仲裁。被拒絕後,他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審結該勞動爭議,駁回原告老張的訴訟請求。

老張原是s集團有限公司員工1977年9月工傷。2004年5月,老張與S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6月,因S集團有限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法院裁定破產清算,並指定破產管理人。6月29日,S集團有限公司被法院宣布破產。2008年9月,S集團有限公司在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上表決通過了職工安置方案,明確了安置事項。

根據安置方案,S集團有限公司對原告老張實行內部供養,每月以350元支付原告基本生活費,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直至退休。原告拒絕這種安置方式,拒絕領取被告支付的基本生活費。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10,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定,原告勞動功能障礙鑒定為六級。之後,原告以根據工傷相關文件應當安置她,且她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範圍為由,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3萬余元、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萬元、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萬元、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萬元。該委員會於2009年8月裁定駁回原告的上訴。原告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老張原為S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公司宣告破產後,根據《關於做好國有企業破產工作的意見》精神,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方案確定的時間為2008年8月31日。此時,原告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根據安置方案的規定,原告是內部供養人員。被告支付原告基本生活費及各項社會保險費至退休,原告與S集團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至原告退休時才終止。故原告申請確認與S集團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被告支付工齡經濟補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原告於1977年9月受到工傷,《工傷保險條例》於2004年10月1日生效。故原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支付壹次性費用沒有法律依據,且安徽省人民政府於2月20日制定了《安徽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1997。同時,安置方案中的這壹段已經明確,原告作為工傷,只能按照勞動部門認定的等級享受相應的政策補助,即工傷復發的治療費,而不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工傷待遇。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壹次性醫療津貼、壹次性就業津貼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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