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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什麽?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或參與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參加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3.組織危險源辨識和評價,監督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4.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調查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立專職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本條是關於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的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督促上述機構和人員履行職責,加強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綜上,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安全管理機構的力量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三)組織危險源辨識和評價,督促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四)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立專職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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