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和權益保護方式: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解決行政爭議的壹種方法。行政復議最大的特點就是可以跳出某個領域。如果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妳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擔心某地存在地方保護,就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公民作為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征地糾紛民事訴訟:征地糾紛中,訴訟多為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較少。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程序都必須是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程序。比如,對於非法占地,可以從民事角度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於已經簽訂的征地補償協議,如果在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從民事訴訟的角度來看,協議將被撤銷。總之,在辦案時,要開動腦筋,而不是專註於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那就盡量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征地糾紛中經常發生的民事糾紛包括: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征地補償裁決也可稱為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決定,這是國家為減少和解決征地糾紛而實行的壹項制度。該機制可分為兩部分。壹個是協調,而不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沿,不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兩級政府在申請協調中相互推諉的,應當在協調期滿之日,向征地審批機關申請裁決。如果省內沒有協調裁決辦法或者協調裁決辦法沒有規定需要多長時間,建議60日後申請裁決;
5.征地爭議聽證制度:征地爭議聽證制度是主管機關在征地爭議中作出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其陳述、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壹類是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才組織的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十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