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進法》於2021年10月23日經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於2022年10月23日起施行。《家庭教育促進法》共六章,分別為第壹章總則、第二章家庭責任、第三章國家扶持、第四章社會協調、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家庭教育促進法是為弘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關註家庭、家庭教育和家風,促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素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養、指導和影響。
法律解釋
2021 10 10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表決通過家庭教育促進法。法律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有家庭教育的責任。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
為響應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和校外培訓負擔的“雙減輕”要求,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與家庭的溝通渠道,促進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鍛煉的時間,避免增加未成年人的學習負擔,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弘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重視家庭、家庭教育和家風,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素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養、指導和影響。
三是家庭教育以德育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責任對未成年人進行家庭教育。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職責。
第五,家庭教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家庭教育的特點,實施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緊密結合、相互協調;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