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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民事經濟法的進步內容

壹、夏商時期

中國的法律產生於夏朝,民事法規開始出現於商朝,但還很簡略。這體現在土地所有權、婚姻制度和繼承制度上,而這種民事關系的調整又多歸於禮。

商朝土地歸國王所有,即國王擁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權,奴隸主和貴族通過國王的分配占有土地,但無權買賣和處分土地。奴隸也是所有權的對象之壹。

商朝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壹夫壹妻制。根據晚清學者王國維的說法,商朝有21個國王,壹般只有壹個合法配偶,稱為“妻”;至於嬪妃,地位低,數量多。商朝建立了長子繼承制。史記?殷本紀說:“狄懿大子說,始母賤的魏子琪不能繼承;蕭、鄭侯、戎”。說明王位繼承人必須是長子。

二、西周

西周時期,隨著奴隸經濟的發展,民事法律關系日益活躍。除了儀式之外,還有“八成”和“六約”等涉及民事和訴訟的成文法或條例。“80%”包括“聽屬地”等調整土地、貸款、買賣關系的法律規定。

三、春秋戰國時期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由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時期。在此期間,民法的內容也發生了很大變化。這表現在: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更加廣泛,不僅包括王侯和奴隸,還包括部分農民;奴隸本身作為所有制的對象,也越來越淡化,逐漸演變為自耕農。

第四,秦漢時期

秦漢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建立的初期。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相關的民事法律內容越來越完善,這表明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內容之壹的所有權已不同於以往,不僅包括官方和私人的土地所有權,還包括除土地以外的其他官方和私人財產的所有權。如雲夢秦簡《法條問答》中記載:偷他人桑葉不足壹元,依法罰徭役三十日。五、隋唐

隋唐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經濟空前發展,與過去經濟生活有關的民事法律內容也有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例如,在唐律中,出現了有關戶籍、土地、勞役、婚姻和家庭的家庭婚姻法,以及包括買賣、借貸等民事法律在內的雜項法。雖然還存在刑民不分的問題,但這已經是歷史的壹大進步了。

第六,宋元時期

宋元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後期,這也體現了民法的壹些新特點:

1)界定民事行為能力。宋代刑法典中的規定:“十五以下為小,二十以上為中,男二十壹為丁,六十為老”。

2)所有權有補充規定。確認土地買賣租佃制度,確定競田、競作物的權屬標準,規定“蘭遺跡”權屬的具體條款。

3)確定包括租佃、租賃、買賣、抵押、借貸等各種債務的關系。

七、明清兩代

明清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晚期。在此期間,民法的內容出現了壹些新的變化。在田產房屋等私有財產的歸屬方面,明朝並沒有實行均田制,所以《明法》中有“土地超限”的條款,“多耕少田,不過是為了百姓自己照顧自己”。重視騙送糧罪、改移地罪。既保障了農地、房屋等私有財產的正常交易,也確立了這些私有財產在法律上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鞏固了封建社會後期的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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