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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關於光汙染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憲法的這壹規定實際上賦予了公民享有舒適環境的環境權,任何影響他人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的行為都構成侵權,應該被禁止。但是憲法並沒有規定哪些行為和現象屬於侵權,這需要其他法律法規來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對相鄰當事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在生產或其他活動中產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34條規定:禁止不可稱量物的侵害: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權禁止氣體、蒸汽、熱氣、臭氣、煙塵、噪聲、無線電波、光、振動以及其他類似物體侵入他人的土地、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但侵入輕微,或根據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對象的形狀及當地習慣認為相當。

擴展數據

法律空白點

國外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出現了限制光汙染的法律法規和導則的制定,而我國在“光汙染”方面壹直處於環境立法的空白點。1972年,蘇格蘭安德魯天文臺和澳大利亞堪培拉斯托諾天文臺提出了天光對天象影響的問題。

1980年,國際天文學聯合會和國際照明委員會聯合發表了《減少天文臺附近城市的天光》壹文。而我國正式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是上海市制定的第壹個限制光汙染的地方標準——《城市環境裝飾照明規範》,於2004年9月1日頒布並正式實施。

但從“光汙染第壹案”的案例可以看出,被稱為上海乃至全國首個限制光汙染的地方標準,多少有些尷尬。有標準,但是市民投訴光汙染比較難。雖然環衛部門明確表示受理景觀燈造成光汙染的投訴,但環保部門也表示對照明使用者沒有強制力,環衛部門也無權處罰。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城市環境裝飾與照明規範》自始至終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原告律師認為,如果當初起訴,可能會面臨上述證據和依據的問題。這個標準出來後,我們就有依據了。按照這個標準,我們可以斷定他已經構成了光汙染。

到目前為止,雖然中國有壹部全面的基本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和專門的環境立法,如水法和森林法,但沒有關於光汙染的規定。在此背景下,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用於解決糾紛的法律法規,並不涉及追究光汙染造成者行政和民事責任的規定。

百度百科-光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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