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無權對公司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股東會作出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同時,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延伸信息公司減資,無論剩余資本是否小於法定標準,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了有效貫徹資本決定原則,保障交易安全,減資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格控制。根據資本不變原則,公司資本原則上不允許減少。考慮到壹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資,但必須滿足壹定條件。從實際情況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公司資金太多。
原公司資本太多,形式資本太多。如果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的閑置和浪費,不利於資本效率,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遭受了嚴重的損失。
公司虧損嚴重,資本總額與實際資產差距過大。公司資本已經失去了應有的證明公司信用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沒有因公司連年虧損而得到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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