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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減資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對被投資企業的投資,其資產相當於初始投資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回收;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減少實收資本比例的部分,確認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收入。

董事會無權對公司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股東會作出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同時,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延伸信息公司減資,無論剩余資本是否小於法定標準,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了有效貫徹資本決定原則,保障交易安全,減資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格控制。根據資本不變原則,公司資本原則上不允許減少。考慮到壹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資,但必須滿足壹定條件。從實際情況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公司資金太多。

原公司資本太多,形式資本太多。如果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的閑置和浪費,不利於資本效率,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遭受了嚴重的損失。

公司虧損嚴重,資本總額與實際資產差距過大。公司資本已經失去了應有的證明公司信用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沒有因公司連年虧損而得到回報。

百度百科-公司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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