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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年加薪多少合適?

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定國家每年規定工資增長幅度,只是建議小幅增長,職工工資不能低於當地工資最低標準。如果公司因為勞動者要求加薪而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行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1.國家規定的工資每年增長多少?

目前並沒有規定每年要給員工增加的工資比例,只是提出了增加的比例。規定有地方每兩年調整壹次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且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超過法定標準的工作。

該部分工作時間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欠薪全稱是指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未按時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按月支付”是指工資應以月薪的形式支付,也包括按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後30日內結清工資,超過30日即構成拖欠工資。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超過壹個月的,屬於欠薪行為。勞動者超過壹個月未領到工資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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