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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的訴訟程序

繼承糾紛的起訴流程如下:

1.當事人因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先確定管轄法院。繼承糾紛壹般由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確定管轄法院後,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包括:公安機關、醫院對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上的戶籍信息;親屬關系證明;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折價清單;被繼承人生前的債權債務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原件、經公證的遺囑公證書、委托書、錄音或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並附兩個以上見證材料;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寄養關系的繼子女,應當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寄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3.法院收到起訴狀後,如果雙方願意,會根據案件情況先進行調解。壹方拒絕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並在七日內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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