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關系確實已經破裂,那麽男方可以積極應對。就責任而言,女方屬於錯誤的壹方。如果男方能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女方出軌,男方可以要求賠償。
在孩子撫養權問題上,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失敗,孩子的監護權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決定。父母離婚後,孩子跟哪壹方生活,壹般是按照“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的。哺乳期的孩子和2歲以下的孩子壹般由女方撫養。母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與父親同住: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
如果父母雙方同意不滿兩歲的子女隨父母生活,對其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可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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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