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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和搶劫的區別

法律分析:搶劫罪與盜竊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不同。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即犯罪嫌疑人以自認為不會被財物控制人發現的手段竊取財物;搶劫罪的客觀方面是存在公然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盜竊和搶劫都是法定的自然犯罪。搶劫罪和盜竊罪有許多相似之處,即兩罪的主觀方面都必須來自直接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兩罪的客體都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搶劫罪的客觀方面是采取公開搶奪的形式。所謂公開扣押,就是犯罪嫌疑人當著物業管理人的面公開拿走自己的財物,而且這種公開扣押沒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否則就構成搶劫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65438萬元以上3000元以下、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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