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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紡織品管制的文件(法律法規)以及國內外是否存在貿易壁壘和保護措施及方法。

紡織品出口配額管理

中國對出口到與中國簽署雙邊紡織品協議國家的紡織品實行被動配額管理。目前,美國、歐盟、加拿大、土耳其等國都與中國簽署了雙邊紡織品協議。對於棉花、羊毛、人造纖維、其他植物纖維和蠶絲混紡紡織品及其產品出口到有限制的國家,中國需要自行限制出口數量。這些商品的出口需要外經貿部及其授權機構簽發的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監管證書代碼“G”)。

相關規定如下:

1.對價值800美元及以下的輸美紡織品和服裝的商業樣品,如果服裝標有樣品,則無需提交紡織品出口許可證。

2.對美國出口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加工的紡織品和服裝,根據美國紡織品和服裝原產地規則無法準確確定產品原產地的,需提前向美國海關申請確定產品原產地,企業須對確定原產地為中國大陸的產品申請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對於判定原產於中國大陸以外國家(或地區)的產品,企業在出口時應向海關提供美國海關訂單的中英文復印件。

3.對歐盟自主管理的對外加工貿易配額(簡稱OPT配額)出口的加工紡織品復出口時,海關憑外經貿部簽發的紡織品原產地證書,驗放預進口授權證書號並加蓋相關省級外經貿部門公章(中央企業出口的, 加蓋外經貿部許可證事務局公章),企業無需提交紡織品出口許可證。

4.將國家配額限制的紡織品出口到非限制國家或者地區時,應當在有關出口企業簽訂的合同或者相關加工單證上註明“貨物不得復出口到與我國簽訂雙邊紡織品貿易協定的國家”字樣。

5.對我國申報出口的紡織品(包括進料加工),不得在標簽、清單、包裝上標註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原產地名稱,違反規定將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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