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2.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3、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許離婚。
協議離婚的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以同居的形式共同生活,不屬於離婚的範疇。
2.協議離婚的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協議離婚的雙方必須有離婚同意書。協議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雙方同意離婚。
4.協議離婚時,必須為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做出適當和合理的安排,並且必須達成協議。
5.協議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必須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