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允許並保護變性公民的權益,但前提是醫學上診斷為變性,即生理和心理上的性別倒置。
“跨性別者”是指通過手術改變了原有生物性別的人。在醫學上,想要改變自己生物性別的人,不管是不是變性人,都被稱為變性人。易性癖是指在心理上否定自己的性別,認為自己的性別與外生殖器性別相反,要求改變生理性別特征。所以也叫易性癖或易性癖,屬於性別認同障礙。
變性現象在世界範圍內普遍存在,在不同的民族和職業中都可以看到,患者的生活經歷、文化背景和社會條件也有所不同。
基本上有如下兩種:
1是內因,是生物因素導致的,或者說某種意義上是DNA決定的;
2.是後天的教育,人生的影響主要是受父母或監護人的影響。
變性人的主要特征如下:
1,我確信我是異性;
2.聲稱自己是異性,但身體發育不是異性;
3.要求醫學改變身體,成為它認可的性別;
4.希望身邊的人根據自己經歷的性別來接納自己。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其身份:
(壹)常住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未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時,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手段證明其身份。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至壹千元罰款,或者拘留十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