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備案標準:
1,實施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扒竊的,屬於盜竊罪;
2.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3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30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
盜竊數額不滿2000元,對社會危害不大,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壹)初犯的;
(二)主動投案,退還全部贓物,退賠;
(三)威脅參與盜竊,不參與贓物分享或者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第二,量刑標準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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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264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275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