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客觀題考試成績不予復核,但考生在考試中沒有成績的,可以在考試成績公布後三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成績核查申請;對主觀題成績有異議的,應當在15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成績核定申請。
擴展數據
根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單獨管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按照註冊專業的資格條件和考試合格標準分為三類:
(壹)依法考試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職業資格註冊,考試成績達到國家統壹合格分數線的,授予A類法律職業資格,頒發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註: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人民和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院校取得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取得學籍(考試成績)或者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二)屬於《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放寬職業資格報考條件、申請放寬政策的人員,考試成績達到國家統壹合格分數線的,授予B類法律職業資格,頒發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註: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實施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可以在壹定期限內適當放寬邊遠艱苦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報考人員資格條件,對其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單獨管理。具體辦法由全國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組織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生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考試。
(三)申請享受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授予丙類法律職業資格,頒發丙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參加考試並取得合格成績的,應當在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上註明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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