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居民用電按照階梯電價計算,最高電價分三檔可達每度0.82元。第壹檔月用電量200千瓦時(含)以下,現行電價不變,每千瓦時0.52元。第二檔月用電量201-320度(含),每度提價0.05元,電價每度0.57元;第三檔每月用電量在320度以上,每度提價0.30元,電價每度0.82元。未實行“壹戶壹表”的居民暫不執行居民階梯電價,統壹電價為每千瓦時0.54元。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執行綜合居民電價標準。城鄉“低保戶”、城鎮“三無”、農村“五保戶”每戶每月可減少用電量10千瓦時。住宅用戶以居住地為單位,壹個房產證對應的居住地為壹個“戶”;沒有產權證的,以供電企業為居民用戶安裝的電表為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三十五條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上網電價、電網間互供電價和電網銷售電價。
電價實行統壹政策、統壹定價原則和分級管理。
第三十六條制定電價應當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入,依法納入稅收,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
第三十七條同壹電網的上網電價相同。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在特殊情況下,電力生產企業需要另行制定上網電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獨立電網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報有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地方投資的電力生產企業生產的電力屬於本省各地區形成的獨立電網或者自發自用,其電價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之間以及省級電網與獨立電網之間的相互供電價格,由雙方協商提出,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