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判斷校園欺淩事件?
1.嚴重的校園暴力可能涉嫌故意傷害,最高可判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符合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要負刑事責任,這是法律賦予的意義。從我國《刑法》第17條不難看出,雖然規定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或者18周歲等限制條件,雖然有分則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從輕處罰並不意味著不處罰。在校園欺淩事件中,相應年齡的未成年人只要觸犯了法律,還是應該依法判刑的。
3.符合規定年齡的未成年人不能逃脫刑事責任,尤其是參與欺淩的未成年人。校園欺淩是指同學之間的欺淩、言語羞辱、敲詐勒索甚至毆打等行為。校園欺淩多發生在中小學。校園應該是學生學習知識、收獲快樂的地方,應該是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然而,校園欺淩事件的出現不僅傷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沖擊了社會道德底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17-1條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對校園暴力的懲罰
1,見習教育
對於實施欺淩和暴力的中小學生,必須依據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矯正措施,給予教育和懲罰,既能做到真愛和真心幫助,又能促進學生的內心影響和行為轉化,充分發揮教育和懲罰措施的震懾作用。
2.轉到特殊學校。
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淩和暴力行為的學生,要進行登記,並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特殊學校。
3、構成犯罪的,依法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
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政府可以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處罰。特別是對那些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犯罪分子,必須堅決依法懲處。對校外成年人教唆、脅迫、誘騙、利用中小學生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必須依法嚴懲,有效遏制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的發生。
4.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校園暴力是應該禁止的,構成犯罪的按刑法規定處理,不構成犯罪的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家長應對未成年人校園暴力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