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治力度,鼓勵民營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實現產業升級,提升核心競爭力。要加強反壟斷案件審理,依法制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市場主體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統壹、開放、競爭的市場環境。要加大力度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綜合運用各種強制措施,確保民營企業債權及時實現。在中央政法委領導下,深入開展黨政機關執行清算專項行動,推動黨政機關帶頭履行生效判決。要強化公正執行、誠信執行、文明執行的理念,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措施,禁止超標準、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要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院,教育引導法院幹警把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落實到立案、審判、執行全過程,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處運用審判執行權侵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行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應當綜合考慮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侵權假冒商品數額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罰金。
罰款數額壹般確定為違法所得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無法查明違法所得數額的,壹般按照違法經營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壹倍以下確定罰款數額。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無法查明,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壹般按照三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罰金數額壹般在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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