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屬可以委托辯護律師在法律框架內提供專業的幫助和支持;
2.家屬雖然壹般不能會見被調查人,但可以通過律師了解案件進展和被調查人狀態;
3.如果在羈押期間通知家屬歸還贓物,家屬應積極配合,但要理解,這並不意味著案件已經結案;
4.家屬要理解留置措施是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采取的嚴厲措施,並對其保持必要的心理準備。
紀律留置權的法律基礎:
1,《中國* *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了紀檢機關在黨內監督中的職責和紀律審查程序;
2.《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了黨員違反黨紀的行為及相應的處分措施;
3.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的法律依據,包括對公職人員實施留置措施的條件和程序;
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為監察機關的設立和行使職權提供了憲法依據;
5.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對留置措施的適用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確保執法的統壹和規範。
綜上所述,面對紀檢留置帶來的困難,家屬應積極委托專業律師獲得法律援助,通過律師了解案情和被調查人的狀況,配合返還贓物的要求,保持清醒的認識。留置是紀檢監察機關的嚴厲手段,家屬需要做好相應的心理準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二十四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批準,可以依法羈押在特定場所: (壹)涉案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殺的;(三)可能串通或者偽造、毀滅、轉移、隱匿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行賄犯罪或者同壹職務犯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