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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體現公平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關於顯失公平的法律規定是第151條: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之中、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根據該法,顯失公平是壹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的危險,缺乏判斷而造成的顯失公平,屬於利用他人的危險造成的顯失公平。這裏的明顯不公平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察,是客觀上的明顯不公平,還是主觀上的明顯不公平。但要證明主觀方面存在明顯顯失公平的情形,需要提供明顯顯失公平的壹方的證據,證明壹方利用對方處於危險之中、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

明顯不公平行為的構成要件

1,必須是付費行為。顯然不公平的行為只能發生在有償行為中,無償行為因壹方不支付對價而不公平。

2、必須內容明顯不公平。顯失公平是指依據該法已經實施或者同意實施的財產給付,明顯背離公平原則。壹方占便宜或者另壹方沒有經驗,導致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的情況。

3.受害者必須出於緊急、魯莽或缺乏經驗。明顯不公平的受害方,在行為的實施上,表面上也是自願的,但這種自願的背後,卻有著迫切、輕率或者沒有經驗的背景。

從上面可以看出,民法典關於顯公平的法律規定是在第151條中規定的。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的情況,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51條

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急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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