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義務體現如下:
壹、托運人的義務:
1.向承運人如實申報並提交批文、檢查等文件的義務。托運人交付運輸貨物時,有義務如實申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事項;
2.商品包裝的義務。屬於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危險貨物,制作危險貨物標誌和標簽,並向承運人提交有關危險貨物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
3.支付運費、倉儲費和其他運輸費用的義務。
二、承運人的義務:
1,安全運輸的義務;
2.及時通知收貨人的義務;
三、收貨人的義務:
1,及時交貨的義務;
2、支付托運人未付或少付的運費和其他費用;
3.在壹定時間內檢驗貨物的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
第八百二十五條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說明收貨人或者指定收貨人的名稱、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信息,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提交已辦理相關手續的文件。
第八百二十七條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壹十九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三十條貨物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取貨物。收貨人逾期不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八百三十壹條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如果收貨人對數量、損壞等沒有提出異議。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交付貨物的,應當視為承運人根據運輸單證中的記錄已經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