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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關系概述

農民只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真正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無論如何也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但農民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具體表現。

具體來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資格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前提。農民只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真正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無論如何也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農民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具體表現。

取得土地承包主體資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作為單位參與農村土地的家庭承包活動,使農民真正獲得土地承包經營的財產權利;被授予土地承包主體資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放棄土地承包權,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的,將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裏的農民土地承包權實際上是由壹個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或者幾個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之和構成的。農民土地承包權由若幹農民土地承包權的總和構成,其性質應屬於若幹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即家庭承包屬於“人人有份,家庭承包”。

可見,農民土地承包權是由農民土地承包權構成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通過流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範制度。

工商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土地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當數額的管理費。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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