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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分子財產被轉移,如何追回損失?

如果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詐騙犯,作為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訴訟,要求詐騙犯賠償。詐騙分子在法院調取的財產執行後找不到線索的,應當在詐騙分子出獄、被執行人有財產線索後,隨時申請恢復。

法律依據如下:

壹.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壹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對被告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壹百零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以債務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

2.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3.執行標的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中的爭議標的,需要等待審理完畢後才能確定權屬;

4.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5.被執行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的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第壹百零三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或者再審的案件,執行機關應當根據上級法院或者本院作出的暫緩執行裁定,暫緩執行。

第壹百零四條?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擴展數據:

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詐騙罪要造成財產損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行為人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並不直接指被害人的財產損失較大。從這個意義上說,似乎只要轉移了大量的財物,詐騙罪就成立了。

但是,犯罪的本質是對法益的侵害,詐騙罪也不例外。如果欺騙行為不能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則詐騙罪不能成立。因此,應當認為詐騙罪的成立需要有財產損失。至於是在被騙者處分財產的要件和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的要件上做出實質性限制,使被轉移的財產本身就是侵害法益,還是在被轉移的財產之外要求財產損失的要件,恐怕都不是本質問題。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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