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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的工作年限怎麽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工作年限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算。只要已經建立的勞動關系受到平等保護,不管勞動合同是否簽訂。

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工作年限也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算。

上述說法中,勞動關系建立後第壹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從第二個月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這裏值得壹提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願意簽字,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但12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第十三個月視為前十二個月約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延伸信息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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