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讓明知自己無辜的人被起訴;
2、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使有罪的人不受追究;
3.司法人員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實和法律,作出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情節嚴重的;
4、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或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作出枉法裁決或決定,情節嚴重的;
5.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包庇走私、套匯、投機倒把、重大盜竊、販毒、走私出口珍貴文物、收受賄賂等犯罪分子。,隱瞞或者掩飾自己的犯罪事實;
6.對知道經濟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實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依法報案,作偽證的;
7、執法人員和其他執法部門工作人員,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包庇罪的認定
1.這個罪和* * *事先已經密謀好的罪是壹樣的。
窩藏、包庇的行為是在窩藏、包庇的人實施犯罪後實施的,是在他人實施犯罪後故意實施的,即只有在沒有事先與犯罪分子串通的情況下實施了窩藏、包庇的行為,本罪才成立。如果行為人在犯罪前與犯罪人串通,在犯罪後同意窩藏或者包庇犯罪人,則成立共犯。因此,刑法第310條第二款規定,窩藏或者包庇,事先通謀的,以* * * *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 * *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低於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當以* * *論處。
2.這壹罪行和偽證罪的界限。
在偽證罪中,故意制造虛假證據隱瞞犯罪證據的行為,類似於窩藏、包庇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是壹般主體;偽證罪是壹個特殊的主體,僅限於證人、鑒定人、記錄員和翻譯人員。
(2)本罪的發生沒有時間限制;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分子躲藏起來或者采取其他避難方法,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涵蓋了對案件重要的犯罪情節。
(四)窩藏、包庇的對象可以是尚未判決的犯罪分子,也可以是已經定罪的犯罪分子;偽證罪的客體只能是尚未判決的犯罪人。
3.本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979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所以以前的刑法理論認為,毀滅犯罪痕跡、證據的行為構成包庇犯罪。《刑法》增加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後,有人認為窩藏罪包括幫助湮滅犯罪痕跡、毀滅犯罪證據的行為。我們認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包庇罪應僅限於虛假證明的行為,不包括幫助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這兩種罪的法定刑差別較大,如何在兩者之間劃出合理的界限,需要研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條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隱藏的場所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作偽證進行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