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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金融政策

法律分析:壹是繼續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和效率。第壹,推動普惠金融發展;二是支持綠色發展,幫助二氧化碳排放見頂和碳中和;三是支持科技創新,提高金融支持創新型國家建設的能力。

第二,繼續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第壹,優化金融體系結構;二是推進銀行保險業改革,堅持回歸本源,聚焦主業;三是擴大金融開放。

第三,堅決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壹是做好風險監測預警,積極應對當前金融風險的新特點,統籌規劃,提高風險預判能力,加強協調,彌補監管中的空白和短板。二是應對外部輸入風險。發達國家在疫情發生後采取了大幅度的貨幣寬松政策,今年要重點防止其溢出效應。三是加大風險處置能力和力度,大幅補充銀行資本,消化壞賬。

第四,規範整頓重點行業。有的機構“無證駕駛”,對口監管部門不明確;部分監管職責劃給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監管經驗不足,需要加強規範。未來應劃清中央與地方的金融監管責任,遵循基本原則:凡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且與公眾無關的機構,均可交由地方管理;有利益相關者的地方,應該由中央政府管理。

法律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是指國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國有金融機構)。

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金融機構名單,由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事會管理機構)提出,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監督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第四條監事會的日常管理由監事會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和董事、行長(經理)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監事會與國有金融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不參與、不幹預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和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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