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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壹個月能探視幾次?

監獄可以每月探視壹次。壹般壹個月只能探監壹次,壹般建議規定具體見面日期。壹次可以少壹點,也可以多壹點,開會需要帶“會議卡”。會見卡只對犯人的親屬開放,但犯人的朋友可以跟隨親屬會見。

監獄可以照顧寬大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增加會見次數,延長會見時間。需要見面的罪犯,每個月發函的時候,要求見面。中隊幹警帶著信發見面通知,見面對象會按照指定的日期來監獄見面。原則上,罪犯會見的對象是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嶽父母、祖父母、叔伯姑姨、本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

面試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其他有效證件(戶口本、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能證明他與罪犯關系的,經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才能會見。其他親屬或者其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的,經監獄同意,也可以會見。

有六種探監方式:

(1),探望在監獄服刑的親友。

(2)看望在刑事看守所服刑的親友。

(3)探望在勞教所被勞動教養的親友。

(4)、探望被行政拘留的親友。

(5)探望被羈押在看守所的親友。

(6)看望在強制戒毒所被強制戒毒的親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通信應由監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司法部關於印發《罪犯會見通信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會見,是指罪犯與被會見人之間的會見和談話,包括通過透明設備進行的電話會見、面對面會見和視頻會議。所謂通信,是指犯罪分子收發信件、電話等。

第四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第五條監獄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罪犯親屬、監護人會見,通知內容應當包括會見範圍、會見日程、會見辦理流程、所需相關文件等。

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可以向監獄申請會見。

第八條會議壹般每月召開壹次,每次會議持續時間壹般不超過30分鐘,每次會議人數壹般不超過3人。未成年犯會見的頻率和時間可以適當放寬。

因罪犯家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延長會見時間或者不定期會見的,應當經監獄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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