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查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搶險救災等急需用地的,可以優先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移交給用地者進行恢復,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害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2014年《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3年全國土地變更調查臨時用地審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5號,以下簡稱15號文件)規定,四類土地不得認定為臨時用地:有臨時用地批準文件,無臨時用地。臨時用地批準文件和臨時用地合同的有效期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在時效期限內的;臨時用地位置與批準位置不壹致的;改變經批準的臨時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同時,15號文件還將臨時用地分為四類:工程項目建設臨時用地、地質勘探臨時用地、搶險救災臨時用地、礦業改革試點臨時用地。其中,工程項目施工臨時用地細分為交通運輸(指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等。)、水利(包括水電,指水庫、運河等。)、能源(指火力發電、核電、油氣等。)、管道(指油氣幹線工程)和礦業(指礦業用地方式改革試點以外的礦業項目)。
綜上所述,我們理解臨時用地的認定應重點關註兩點:壹是是否經過依法批準,二是是否依法簽訂了臨時用地合同。沒有臨時用地批準文件和臨時用地合同,或者臨時用地批準文件和臨時用地合同的有效期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在期限內,以及國土資源部批準的礦業用地改革試點範圍以外的土地,不得認定為臨時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