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評法解釋》對“指導性規劃”的解釋是“主要提出預測性、參考性的指標和要求”的規劃,可以理解為非強制性規劃。宏觀、長遠的綜合性規劃和主要提出預測性、參考性指標的專項規劃,可歸為指導性規劃。壹些有具體指標和要求的專項規劃,可以歸為非指導性規劃。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規劃過程中,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編制規劃的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建、旅遊。
相關自然資源開發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專項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專項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
4.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詳見教材《相關法律法規》2016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第13至16頁。詳細說明了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具體規劃範圍。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環境影響進行綜合評價;
可能造成輕微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對環境影響不大,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