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間糾紛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單位)或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不能調解的疑難復雜的民事糾紛和跨地區、跨單位的民事糾紛,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或者由有關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時,應當指定壹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員,必要時可以指定若幹名人民調解員參加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變更當事人向調解主持人提出回避的請求;
3.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應當向當事人詢問糾紛的事實和情況,了解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據需要向有關當事人調查核實,做好調解前的準備工作;
4、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參加,被邀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支持。調解跨地區、跨單位的糾紛,有關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相互配合,做好調解工作。
壹、人民調解應遵循的原則:
1.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方式維權。
二、常用的調解方法:
1,要以照顧的態度,疏通說理的方式,循循善誘的言語,苦口婆心,反復調解,激發當事人的思想覺悟。
2.善於對當事人運用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和優秀傳統教育,提高其思想認識和道德觀念。
3.善於利用當事人社會關系中的積極力量幫助說服。
4.要善於聽取雙方的意見,不要以先人為主,聽其言。
5、要善於調查研究,弄清事實真相,找出糾紛的原因、糾紛的焦點和糾紛中的關鍵人物。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壹
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範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