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法律救濟,是指依據法律手段或者類似的法律手段,對當事人受到損害的權利進行救濟。筆者認為法律救濟主要包括司法救濟、仲裁救濟和行政司法救濟。
第二,司法救濟
又稱司法救濟或訴訟救濟,是指在債權受到侵害並依法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依據職權對債權進行的救濟。司法救濟具有以下特征:
壹是救濟範圍廣泛;
二是救濟方式被動;
第三,程序合法;
第四,結果具有強制性;
第五,有效性是最終的。
第三,仲裁救濟
仲裁救濟是在法院之外提供的壹種救濟方式,是指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即仲裁合同,將基於壹定法律關系已經發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糾紛的處理委托給法院之外的第三人進行裁決。壹般來說,大企業之間或它們與公共當局之間的爭端只有在它們自己無法解決時才提交法院系統。涉及的經濟利益越大,通過仲裁解決的可能性就越大。與訴訟相比,仲裁的特點是程序簡單、解決迅速、成本低廉、無行政特征、獨立、公正、快速地解決糾紛、當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四。行政和司法補救措施
行政司法救濟是指行政機關作為權利人救濟的主體所提供的法律救濟。從現代法律制度的發展來看,行政司法救濟的產生和存在是基於現代社會行政客體的復雜性和實現司法程序公正的需要。行政客體的復雜性不僅指糾紛數量的增加,而且糾紛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越來越強。如果將此類糾紛直接訴諸法院,會產生兩大問題,壹是增加“訴訟負擔”,二是不利於簡單、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另壹方仍受到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