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條款在下列情況下無效:1。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2.格式合同違反法律的;3.合同中的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壹方當事人的責任,加重對方當事人的責任,限制對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格式條款無效的法律後果是:該條款沒有法律效力,因該條款取得的財物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本格式條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合同的格式條款是指在訂立合同時事先擬定的,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其次,不要和合同的另壹方談判。本合同的格式條款是單方制定且不可協商的;正常化和刻板化;對象的廣泛和重復使用的特性。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民法典》第498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存在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理解進行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