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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城管外包”糾正沖突?

4月6日,Xi蓮湖區桃園路街道辦事處城管中隊協管員在巡查時發現違法停車,在勸說車輛離開時與店員發生沖突。目前,參與沖突的1人已被行政拘留,另有5人在沖突中受傷,需要進壹步治療。

雖然具體細節沒有公開,但涉事雙方的法律責任恐怕是不可避免的。不考慮“非法占道”的處罰,恐怕不止協管員林1會被抓。?

表面上看,這是城管執法者和被執法者之間的沖突。但吊詭的是,所謂的城管“執法者”,其實只是接受外包服務的第三方保安公司的人員。因為街道辦沒有與其簽訂服務合同,嚴格來說,他們不是執法者,也不屬於協管人員。?

退壹步說,即使是協管員,也不是合法的執法主體。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城市管理的指導意見》,“各地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以招聘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備城管執法協管員”,但“協管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

類似的限制性規定並不止於壹些紅頭文件。除了《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明確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只能由執法人員行使。在國務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中,更是直接規定“城市管理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是公務員”“城市管理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不得安排臨時工作人員從事執法工作。”之所以如此嚴格限制,是為了防止行政執法權的濫用,損害公權。

平心而論,基於“轄區常住和流動人口約20萬,城管隊員卻只有十幾個,管理工作繁雜,人員嚴重不足”的現狀,上述街道辦無可厚非,但本應從事輔助性事務的“協管員”卻無法代為履行具體的行政執法工作,甚至相互打架,更不用說了。

而且根據住建部《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相關部門“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記錄執法活動全過程”。但沖突中有執法記錄儀,但當天出了問題,沒有打開。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造成的法律後果,由同級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承擔”,執法程序上的瑕疵更是問責的線索。?

從深層次來看,這種因整治“城管外包”引發的沖突,仍然是城管制度不規範的表現。以此次憲法修正案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深化城管改革為契機,明確城管執法的權責,完善協管員的監督制度,讓亂象得到更好的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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