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執行的依據
1,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對雙方當事人實體權利作出的結論性判決。
2、人民法院按照監督程序簽發支付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務人自收到人民法院按照監督程序發出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並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
3、刑事判決、裁定的法律效力和財產內容。例如,根據刑法作出的罰金和沒收財產;判處罪犯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
4.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由於仲裁機構不是國家司法機構,它無權執行仲裁裁決。因此,如果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5.公證機關制作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仲裁機構壹樣,公證處沒有強制執行權。壹方不履行公證機關制作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民事訴訟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法律要合理正確的處理相關知識,需要壹定的合法合理的程序,所以我們在涉及相關法律問題時,壹定要對相關知識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