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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維修基金使用新規

民法典維修基金使用新規

房屋維修基金又稱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包括房屋公共設施專項基金和房屋維修基金。根據2021,1年6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全體業主繳納,歸全體業主所有。壹般情況下,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統壹監管設立,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單位申請支取。業主委員會成立後,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戶數、建築面積同意將維修資金移交給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房屋維修基金新規定如下:

1,維修基金使用

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和售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2.存放和使用

商品房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前交存首期維修基金,建設單位應當在購房合同中與業主約定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存維修基金,並督促業主交存。公有住房出售,應當從房價中提取維修資金,業主應當按照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的使用分為計劃使用、壹般使用和應急使用。計劃使用和壹般使用經業主表決後組織實施,應急使用經現場檢查後組織實施,維護完成後公示。維修資金可按計劃使用程序用於購買電梯維修改造相關的保險。

3、接受業主的查詢

維修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定期組合存款,以保證資金的安全增值和增值收益的定期分配。維修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進行財務審計,公開審計結果,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省、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對維修資金歸集、使用和增值的監督管理,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維修資金檢查活動。

法律依據:

《住宅區使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 *第五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買賣雙方應當簽訂維修資金繳納協議。購房者應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業主首次交納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代收和管理。成立業主大會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代管由業主大會決定。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繳納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從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中支付的房屋部位和設施的維修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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