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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法規的立法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批準、修改和廢止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的活動。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立法權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和時限的總稱,行政立法程序是這壹程序的發展。

中國的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行政立法的準備階段。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行政立法預測。第二,立法規劃。第三,立法決策。在前兩項任務的基礎上,相關立法主體決定立法項目。

(2)草案的起草和預測。行政主體決定實施行政立法後,必須起草行政立法草案。行政立法草案的起草方式有兩種:壹種是由行政立法主體所屬的職能部門組織起草。這種方法的好處是起草人熟悉行政立法調整的行政事務,可以提高行政立法的可行性。二是通過工程招標機構行政系統外的專家起草行政立法草案。我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規定》第19號規定:“重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經國務院批準,並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

(3)階段聽證會聽取意見。聽證原本是司法審判的壹種方式,經過適當的改造後被引入立法和行政領域。

(4)審查和審議階段。行政立法草案在聽取公民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後,進入審查審議階段,這是行政立法程序的核心階段。《立法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第75條規定“部門規章由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5)行政法階段的公布是行政立法正式程序中的最後壹道程序。行政立法的公布涉及公布的主體、時間和方式。負責人簽字並宣布。所有行政立法都必須由行政長官簽署和公布。《立法法》第61條規定:“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公布。”第七十六條規定:“部門規章由部門負責人簽署命令公布。地方政府規章由自治區省長、主席或者市長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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