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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和臺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作為人力資源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具有客觀的偶然性和必然性,主觀的不可預見性和社會危害性。世界各國都把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件,我國刑法也不例外。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刑法

第16條不可抗力和事故

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而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不構成犯罪。

第二十條?自衛權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刑法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緊急避險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行動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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