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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私法中“權利財產”的法律適用。

答:權利財產(Right property)在英美法中又稱為“無形財產”,是指可以作為所有權客體,可以自由轉讓和支配的權利和利益的集合,通常包括可流通股票上的權利、信托證券上的權利、債券上的權利、可流通提單上的權利、可流通專屬權利上的權利等。

各國在權利和財產的適用上往往存在諸多法律沖突,這些法律沖突大多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壹是關於權利和財產範圍的法律沖突;二是關於權利和財產轉移的法律沖突。

根據目前國際私法的實踐和理論,涉外權利和財產糾紛實際上並不完全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則,其相關沖突規則在英美法中相對發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對於股票或記名股權證券的權利糾紛,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同意適用公司股票註冊地的法律。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和具體情況,這可能是公司成立註冊地的法律,也可能是公司上市股份註冊地的法律。對於這類證券的轉讓糾紛,英美法均認為應適用證券登記地法律,即登記機構所在地法律。

(2)對於債券物權和可轉讓債權的糾紛,英、美、法的法律認為應當適用債權能夠適當清償地的法律,通常是債務人住所地的法律,這實際上與債權沖突原則沒有區別。但這類權利和財產轉讓糾紛的沖突規則更為復雜,美國的沖突法主張適用行為地法律。英國學者認為,應當從債務的準據法、行為地法和所謂的證券所在地法中進行選擇。英國法院的判例實際上支持證券所在地法的原則。根據這壹原則,任何以hip記錄為轉讓要件的債券及債權財產轉讓糾紛,應適用債券註冊地法律;無記名證券和背書債券的轉讓有爭議的,適用交付和轉讓時行為地法律。

(3)涉外票據財產權的國際私法爭議主要集中在票據權利和票據轉讓的法律沖突上。根據《關於解決匯票和本票法律沖突的日內瓦公約》及相關規定,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適用付款地法律,票據追索權糾紛適用責任簽名行為地法律;對於涉外票據轉讓糾紛,適用背書簽署地國家的法律,但每壹背書均具有獨立效力。此外,《日內瓦公約》還為票據的能力、方式和義務的沖突提供了可資借鑒的規則。從實踐的角度來看,許多國家關於票據權利和轉讓的沖突規則比《日內瓦公約》規定的要復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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