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查處治安案件的管轄種類主要包括

查處治安案件的管轄種類主要包括

區域管轄、指定管轄和移交管轄。

1.屬地管轄或稱“碎片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在特定行政區域內查處治安案件、實施治安處罰權的權限劃分。法律對此作出了規定,原因如下:

(1)這個管轄原則是建立在邏輯法理基礎上的,因為任何涉及法律的問題都要以行為為基礎,沒有行為論,管轄脫離實際。

(2)這壹管轄原則充分體現了行政效率原則,因為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認定主要是依據違反者的主觀因素,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過程、情節和社會危害後果進行分析判斷。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除了認定違法事實外,還應考慮處罰的範圍和種類。

2.指定管轄是指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因治安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無法協商達成壹致,或者因法定事由無法行使治安處罰權,有權指定壹個公安機關決定行使治安處罰權。

指定管轄是壹千種自由裁量權,其行使必須符合法律。指定管轄有利於克服我國現行治安處罰中存在的跨管轄、* *同管轄爭議、管轄盲區等問題。

指定管轄的規定主要有兩個問題:壹是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因對同壹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這種現象主要是因為立法規定不明確,或者是因為壹方或雙方有錯誤的認識,或者是因為壹方或雙方為了某種利益互相爭奪,互相推諉。二是因法律原因,原享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正在合並或撤銷,壹個公安機關的全體民警必須依法回避壹起治安案件,不能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等原因行使處罰權。

在處理指定管轄問題時,要註意兩個問題:壹是行使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必須是有管轄權爭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上級機關和不能行使處罰權的上級公安機關;二、指定管轄必須出具書面證明,指定行使處罰權的公安機關不得拒絕指定,否則責任人員將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三、移交管轄,是指不享有治安處罰權的公安機關將已經受理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移交給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進行查處。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移送管轄有幾種情況:壹是公安機關之間的移送,二是公安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設立的公安機關之間的移送,三是公安機關與軍事安全部門之間的移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將基層管理急需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能夠有效承擔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並定期組織考核。該決定應予以公布。

承擔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機制,完善評估考核制度。

  • 上一篇:詐騙分子財產被轉移,如何追回損失?
  • 下一篇:成語南橘北枳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