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申訴;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不服駁回起訴決定的,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安排聽證的,提前3天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
4、開庭,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
5、判決生效,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法院告之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和裁判意見不壹致,需要區別對待。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第壹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第壹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