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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優點和缺點

保險的本質是壹種合同經濟關系,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在被保險人身故、患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壹、保險的好處:

1,保險肯定有風險。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應對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沒有風險就沒有保險。為了適用大數原則,不承保可能受益的風險,所以商業保險機構壹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2、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就是這種補償不是恢復被破壞的原物,也不是補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必須是經濟上可以計算的。

3.保險必須有互助和經濟關系。保險制度是將損失分攤到許多單位,以減少受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被保險人* * *共同繳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賠償基金,* * *共同獲得保障。

二、保險的缺點:

1,投資時間長,需要定期投保,時間周期長。

2.收益率太低,保險投資收益比例不協調,收益率低於其他投資理財產品。

3、需要花壹定的錢買保險,要承擔長達二三十年的經濟壓力。

擴展數據:

從法律意義上理解保險的本質;

從法律上講,保險是壹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被保險人通過繳納保費在保險合同規定的範圍內獲得賠償,而保險人則有接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1.保險是合同法律關系;

2.保險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3.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發生,必須是不確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4.事故的發生是保險合同的另壹方即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

5.保險人承諾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支付金錢或其他類似賠償;

6.保險應當以保險單的形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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