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嚴於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並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1,產業密集,水環境問題突出;
2、現行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不能滿足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要求;
3、流域或區域水環境情況復雜,無法適用統壹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二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1,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2、依法應當責令停業、關閉等決定尚未作出的;
3、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4、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六十壹條長江流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態保護紅線內的水土流失地塊以自然修復為主,按規定有計劃地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地;納入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的永久基本農田,要依法有序退出,並進行補劃。
禁止在長江流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進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確需建設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對石漠化土地采取綜合治理措施,修復生態系統,防止石漠化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