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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將是壹系列國家安全法的核心。這句話對嗎?

沒錯。

國家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中央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明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建立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制度,對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任務和措施作出了全面、全局性、基礎性的部署,為建設和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提供了完整框架,為走出壹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和制度支撐。

1.制定《國家安全法》是適應國家安全形勢發展變化的迫切需要。當前,中國國家安全形勢日益嚴峻,對外面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對內面臨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雙重壓力。各種可預見和不可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非傳統領域的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豐富,時空域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廣闊,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復雜。與戰略安全環境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新要求相比,中國現有的國家安全立法還遠遠不適應。制定壹部法律來應對國家安全的各種威脅和風險,指導國家安全各領域的工作,具有緊迫性和現實性。

第二,制定《國家安全法》是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迫切需要。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做好新時期國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因此,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科學界定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明確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建立健全國家安全體系和國家安全保障措施,為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出壹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第三,制定《國家安全法》是完善國家安全體制機制的迫切需要。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黨中央成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集中統壹、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針對維護國家安全的國家安全資源和力量分散,統籌協調不夠;國家安全戰略規劃缺失,頂層設計不足;情報信息捕捉滯後,綜合判斷不夠;針對機制運行緩慢、快速反應不夠等問題,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國家安全工作的相關制度,明確各部門、各地方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規範國家機關、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合力。

四、制定國家安全法是構建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迫切需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建設作出了明確規劃:制定壹部立足全局、指導國家安全各領域立法工作的綜合性法律,同時為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制定提供基礎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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