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壹般分類:
法律的分類是指從某壹角度或根據某種標準將法律規範或法律制度劃分為若幹不同的類別。以下是壹些常見的分類方法: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以不同層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規範,故又稱“成文法”。不成文法是國家機關以壹定的形式認可的法律規範,而不是以書面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壹般指習慣法。普通法系的判例法是法院通過判決創造的法律。雖然表述為書面判決,但不同於法定立法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因此,判例法通常被視為與成文法相對應的法律淵源,被歸類為不成文法。
2.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直接來源於人們生產生活中形成的所有權、債權、政治權利義務等關系的要求,通常表現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中。程序法的主要內容是規定主體在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即主體在尋求國家機關支持其權利的過程中的行為。這種權利義務是派生出來的,其作用是保證主體在現實生活中所享有的合法權利的實現。因此,實體法和程序法也被稱為基本法和輔助法。
3.基本法和普通法
在采用成文憲法的國家,根本法是指憲法,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憲法的內容以及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不同於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憲法以外的法律。普通法的內容壹般只涉及社會生活的壹個方面,比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於憲法。
4.壹般法和特別法
壹般法是指在效力範圍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對普通人或物在較長時期內在全國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別法是指對特定主體或事項,或在特定地區或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壹般來說,特別法的效力優於普通法。
臨時法,我國法律中沒有這種說法,指的是NPC或政府的臨時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