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資金投入責任:包括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需要;按規定儲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
3.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職責:包括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委托和聘請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註冊安全助理工程師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4.制定規章制度的職責: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5.教育培訓職責:包括組織從業人員依法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取得相關資格證書。
6.安全管理職責:包括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監控重大危險源;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統壹協調和管理承包、租賃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7.負責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包括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及時開展事故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後事宜。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